绩效和奖金是否计入生育津贴计算基数,以下是基于一般法律原则和实践的分析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六条:
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:(一)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;(二)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;(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。”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八条:
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”
工资中包含的绩效和奖金原则上应计入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。 因为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是“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”,这一基数反映的是用人单位整体的工资支付水平,包含了各种形式的工资性收入,绩效和奖金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,自然应被纳入计算。
为获得最准确的答案,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:
风险提示: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计算基数不实,可能导致您的生育津贴数额低于法定标准。如有疑问或发现权益受损,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。